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第一审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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