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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