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