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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