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复议申请后,未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未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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