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 第二节 交付执行监督

第六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二节 交付执行监督 第六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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