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 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

第六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 第六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二)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三)其他违法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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