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下列案件对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一)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重大情况的死刑复核案件;
(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死刑复核案件;
(四)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死刑复核案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