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

第六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 第六百零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
(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判的;
(二)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其他应当提请监督的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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