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一条 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并记录在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