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办案部门或者与办案部门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