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五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办案部门。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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