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在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