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一十四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