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