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