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六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