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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