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七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