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其提交、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执行和督办等均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全程留痕。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