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司法解释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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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检察长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移...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三)...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会议排期或者案件、事项紧迫程度,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除特...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和议程后,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准备意见,按时出席会议。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六条 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出现检察长职位空缺...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发表...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其所在内...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围绕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发表意见,提出明确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九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察委员...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应当在讨论后进行表决。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的,可...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案件和事项,除分别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外,应当按照全体...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表决案件和事项,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如果全体委员出席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及时报告检察长。报告检察长后,依照...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经检察长决定,不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情况,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如实记录,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三十条 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在执行完...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三十一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完毕后五日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三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是否规范进...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其提交、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执行和督办等均在统一业务应用系...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高检发〔2008〕5号)《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