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出现检察长职位空缺等不能委托情形的,由分管人民检察院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主持。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