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 (三)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一般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必要时,主持人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五)表决。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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