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案件和事项,除分别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外,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