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应当在讨论后进行表决。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的,可以责成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后,重新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