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九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履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双重职责。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