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检察长的回避依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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