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及时报告检察长。报告检察长后,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