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