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三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必要时进行督办,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检察长。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