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