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高检发〔2008〕5号)《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高检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主送:各级人民检察院。 抄送: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驻院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8月3日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2020〕3号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