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未分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会议排期或者案件、事项紧迫程度,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议程和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等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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