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