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办案部门按照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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