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出具。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