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六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六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