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六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六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