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