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七)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