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