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三十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