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三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收到其他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应当及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