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