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