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听 证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听 证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由承办检察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听证一般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所内进行。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