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二节 听 证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二节 听 证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