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