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