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未分类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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